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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注司法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    马武荣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2015年,“两院”工作成效明显,坚持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践行执法为民,为我县的恢复重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2015年的工作成效,对今后的工作思路明晰、目标明确、举措有力,我对“两院”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和认可。现结合“两院”工作及当前司法调解现状,我就法院工作中的司法调解工作作以下简要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司法调解在审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机关承担着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司法调解是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而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权威较高,调解更能让当事人接受。一是调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团结。所谓“一代官司百代仇”,审判的直接表现是“对簿公堂”、“势不两立”,判决大多是一刀两断式,在司法程序上可以结案,但双方当事人原有的联系已遭到破坏,而调解意向的达成可使当事人在情绪上有所缓和、防止关系进一步恶化,事实认清相对容易,符合中国受“脸面”制约的文化传统,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可谓“双赢”;二是符合诉讼效益。对当事人而言,调解无需支付费用且更具信息保密性,减少或没有开庭,符合大多数当事人利益。对法院和法官而言,及时调解提前结案,可以减少诉讼环节、上诉申诉案件及强制执行,提高办案效率,符合公平与效率两大主题;三是降低信访隐患。由于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出于双方自愿,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当事人对结果从心理上更容易接受,行动上更愿意履行,有利于提高判决息诉率,防止矛盾激化,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达成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司法调解应注重管理

司法调解即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起到积极作用,为此规范司法调解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规范调解工作。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制定相关调解制度,把握调解时限,建立与银行、工商等相连的信用体系,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审、执各个环节;二是提高法官调解工作能力。实行法官教法官“青年法官导师制”等帮教模式,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工作能力;三是建立调解鼓励制度。将调解工作纳入考评体系,将调解撤诉率纳入绩效考核,鼓励法官调解;四是实行判前讨论制度。要求法官在案件判前进行讨论,对判决前仍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根据讨论意见进行调解。

三、司法调解应注重创新

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利益多元化导致社会主体对矛盾纠纷解决的多样性需求,决定了调解机制多元化发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司法调解关乎整个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内部协调和良性运行,为此创新显得尤为重要。一是继续强化和发挥民事调解在司法调解中的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最大限度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在诉调对接中,以司法调解指导和影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节省司法资源,提升诉讼外调解的有效性;二是加快行政调解探索。法治社会意味着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赋予公众越来越多的行政事项诉权,代表着行政权更透明地被公众监督,基于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法院在对行政诉讼进行调解时,就需要加强行政调解探索,把监督行政、权利救济及社会和谐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加大刑事和解制度探索。刑事和解更重视普通人的真实感受,有助于维护被害人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使得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结果,让判决或案件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需要;四是扩展调解方式。大胆使用支付令,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被告住址明确的案件,使用支付令,不仅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又能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五是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在新闻媒体上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调解工作的认同度,在立案时主动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建议书,让当事人了解并接受调解工作。另一方面推行调解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组织当事人进行网络调解,即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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