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 张翼忠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我对“两院”工作报告作协商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仔细阅读“两院”2015年工作报告,我总体印象是:报告文字简洁,篇幅不长,但内容丰富;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问题客观公正,整改措施积极可行;“两院”工作较往年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有新作为,在践行司法为民方面有新举措,在提升司法公信方面有新突破,在提高司法能力方面有新进展。我赞同两个报告。现对两院诉讼活动中的立案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应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立案登记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切实解决公民“立案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措施,其初衷就是为了破解当事人立案难的问题,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该制度自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们欣喜地看到,无论在全国,还是在我们昭通,法院的立案数量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升,立案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较大缓解。但必须看到,在我们昭通,一些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基于种种原因,立案登记制度并没有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不作为现象还较为突出,要么拒绝登记立案,要么拖延立案,立案登记制度形同虚设。立案是民事、行政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起点和基本前提,如果当事人连立案这一基本的诉权都不能得到依法保障,什么公平正义都只是一句空话。望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和完善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各项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使立案登记制度实至名归。
二、检院应将民行案件的立案监督作为其诉讼监督的重点工作之一
通过报告可以看出,2015年,检院在诉讼监督工作方面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检院在诉讼监督特别是在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立案监督的重点以及力度上任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在监督立案的范围上主要还是局限在刑事案件领域;二是在立案监督的重点和力度上存在重刑事诉讼案件而轻民行案件的倾向。民行案件的立案权,既涉及公民的诉讼权利,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在当下民行案件“立案难”这一顽疾尚未得到完全治理的情况下,老百姓如果连立案这一看得见的程序上的正义都感受不到,何来让老百姓能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诉讼监督是检院最基本的职责之一,诉讼监督的范围依法应包括刑、民、行三类案件的诉讼活动。建议检院在立案监督的范围、对象,立案监督的重点和力度上作出必要的调整,将民行案件的立案监督作为重点来加以治理。
三、检院应积极制定民行案件立案监督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检院应将“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诉讼监督原则自觉融入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完善民行案件立案监督的各项措施,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增强民行案件立案监督的刚性烈度,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畅通当事人立案维权的渠道,让当事人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在法律程序上得到保障,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样做,即使当事人的案子在取得立案登记后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请求被驳回,但当事人的诉权毕竟已经得到了保障,其诉争也找到了说法,当事人同样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