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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基础建设力度进一步强化司法保障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    杨  格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下面,我就昭通两级法院目前在基础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作如下发言:

近年来,在省高院和市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昭通两级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些制约因素得到逐步破解,队伍素质、业务工作和保障能力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由于昭通的贫困面比较大,底子比较薄、基础比较差,一些瓶颈仍然没有打破,还需要社会有关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倾斜,才能够更好地提升两级法院的保障水平。

首先,应着力加强两级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的支持力度。在上级法院、发改部门及市、县区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昭通两级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立项及资金争取等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11个县区人民法院中,除巧家县人民法院未争取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外,其余11个法院的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都得以省级以上发改委立项审批,并落实了部分建设资金。项目单位积极落实,水富、绥江、鲁甸、中院相继迁入新建审判综合楼办公,永善、镇雄、威信、大关四个县法院正在组织内外装饰,昭阳区法院的项目都已封顶,彝良县法院正在做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盐津县法院受县城规划调整因素的影响目前正在做前期工作。从两级法院已建成投入使用和正在实施的项目来看,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困难。一是项目资金到位率比较低。12个项目批复的概算投资为24248.9万元,现到位的仅10000多万元,到位率仅为50%左右。除少数法院外,正在建设的项目都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导致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无法正常施工甚至部分停工,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也因拖欠施工方的资金数量较大而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在建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共计拖欠工程款7000多万元。二是受环境地质条件影响大。受昭通特有的地质环境影响和制约,部分项目因修建的选址地质情况复杂,地势恶劣不利于修建,因此不得不加大对相关附属工程的投入以保证审判综合楼的顺利建设,无形中增加了项目的投资。三是经费保障的范围和标准过底。受国家政策的影响,项目批复时仅保证主体工程土建部分的资金,内外装饰、附属工程、场平、信息化等资金均未列入中央和省级项目保障范围,导致项目在批复时就存在大量资金缺口。四是项目用地保障不到位也增加了建设成本。除少数县政府在建设用地方面给予了无偿的支持,但大多数仍需要人民法院出资用于征地补偿。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为例,征地补偿费用就达到了1000万元,也增加了建设项目的成本。目前两级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工程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一是急需在项目资金争取方面加大力度,通过有关方面统筹向上级争取,及时将已经立项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才能更好地保障工程建设。二是需要上级有关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把内外装饰、信息化、场平等方面资金纳入到投资范围内,提高基础建设的经费保障标准。三是市、县区党委、政府应加大支持人民法院基础建设的力度,在项目用地及现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在项目用地方面尽量减免征地费用,并尽量将现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用于人民法院的基础建设,才能更好地保障项目的推进落实。

其次,要积极做好人民法庭的规划调整及硬件建设工作。在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过程中,在完善和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方面,要尽可能争取上级有关方面的关心,做实基础调研,征求基层意见,完善法庭布局,借司法体制改革的东风,把法庭的布局调整及基础建设工作做好,解决好基层群众特别是交通不便边远山区的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党委、政府也应在基础保障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特别是在旧的办案办公用房的处置及法庭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心、尽力提供帮助,防止因搬迁问题积累更多的债务,也为人民法院争取法庭设置奠定必要的基础。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干部建设工作。受各州市财力保障、人员统筹、干部职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中基层法院之间在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等方面的做法不尽统一,横向比较起来昭通与其他州市的差距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干部培养和工作的开展。司法改革着力推进的人员分类管理,很大程度上也仅是解决了占编制30%多一点的法官员额的待遇问题,较大比例的干警还是要通过行政级别调整才能解决待遇问题。为确保法官干警能够健康成长,逐步解决结构不合理等现实问题,还需要组织和编制部门对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争取在机构设置规格及干部职级配备标准方面与相邻州市进行匹配,更好地推动昭通法院的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协调平衡发展。

第四,应在经费保障方面给予人民法院更多的关注。由于地区差异和案件数量、个案成本等多方面的情况不尽统一,如果单纯以一种因素来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势必对贫困面较大的地区、案件数量较少的地区、民族杂居比例较高的地区、现有保障水平不高的地区造成起跑线上的不公平,也难以有效保障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现已处于劣势的区域的正常业务开支和基础建设经费。因此,财政、发改等政府部门应加强基础调研,多倾听贫困地区、落后地区、民族聚居区、革命老区中基层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度设计时保障相对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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