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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市政协委员    杨  帅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学习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总的感觉两个报告都很实在。过去的一年,“两院”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工作求真务实,执法客观公正,成绩十分显著。我对“两院”工作报告表示赞同。下面,我就“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和建议。

我来自镇雄县,主要负责信访工作。工作中,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较多,全年多达百余件次,一直困扰县信访局: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且信访局无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若不受理,信访人要缠访闹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信访局又无法处置,信访局的角色犹如小马拉大车,地位尴尬,心中纠结。这类信访人一旦赴京非访,上级要求地方政府在一两天内迅速劝返,信访人要求劝返工作人员必须作出承诺才答应返回,但承诺却难以出口。通过艰难劝导,信访人最终勉强返回。返回后,经多方协调,政法机关一次次启动法律程序处理,但往往终而不结,信访人无限申诉,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也加重了信访人自身的负担,最终还是问题长存、矛盾上升、上访不断。因此,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信访息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我提出以下五点工作建议 

一、建议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认真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在市、县信访局接访中心专门设立涉法涉诉信访接待窗口,由市、县政法委牵头,法、检、公、司单位各抽1至2名业务骨干每周轮流值班1天,集中受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讲清法律依据和理由;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转交相关政法机关处理,按规定进入复议、复核、再审程序,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

关于导入审判机关诉讼程序。对政法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不服;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服;对公安机关就火灾、交通事故等已作出责任认定,或是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调解书不服等,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起诉、申请再审、申诉、申诉执行、申请复议,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导入审判机关诉讼程序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申诉或控告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有违法行为,以及在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反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久拖不决或未查处、未答复,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办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就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反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机关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重新鉴定;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办理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二、建议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

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诉类事项,应及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首办责任,不得拖办缓办,不得在法律程序中“空转”,确保公正处理,按期办结。经审理、复议、复核,原案件办理没有问题的,依法维持原结论;存在执法差错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办理。案件办理程序、进展情况和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信访人。对结案不息诉的,可组织公开听证,让各方人员评判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信访诉求的合理性,以公开促公正、促息访。对信访人情绪对立、矛盾尖鋭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等社会第三方,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对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不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信访人,协调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给予适当救助,切实解决信访人法度之处、情理之中的问题。

三、建议落实依法终结制度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及时上报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政法机关及时通报党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各级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协调有单位做好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工作,使信访人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

四、建议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对于推诿搪塞信访人,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新的重复访、越级访或非正常访的;对于不依法公正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误裁误判,却又拒不依法纠正的,依纪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建议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法、检、公各政法机关定期不定期召开碰头会,深入研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围绕找准打击违法行为的突破口展开讨论,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罪名方向及证据规格标准,依法从严打击上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重拳整治进京非访突出问题,不讲信访人诉求是否合理,只论信访人行为是否违法,成熟一个、打击一个,以案释法,以法服众,整治扭曲的信访乱象,重塑正常的社会导向,让坏人、烂人没有市场,让坏人学好人、变好人,着力构建有理靠讲、无理不访、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良好社会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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